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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1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