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1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