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88号申请人:涂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涂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涂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位于霍山县XX22#XXX号,房产证号为:XXXX**)及被申请人夫妻共同的房产(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X号XXXX小区X幢X单元XXXX室,户主为妻子陈环)。申请人涂某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110万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涂某某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XX22#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