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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为香与刘贤果、丁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香,刘贤果,丁科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390号原告:刘为香,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平,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贤果,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丁科山,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香诉被告刘贤果、被告丁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为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为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为香负担。审 判 长  法乐红审 判 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