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家梅与被执行人高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梅,高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梅。被执行人高天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家梅与被执行人高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天安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家梅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598000元共1398000元。因被执行人高天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家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刘家梅与被执行人高天安于2017年3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高天安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家梅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598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家梅自愿放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刘家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5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