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刚与被告周杰、高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现代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刚,周杰,高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现代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597号原告:邓刚,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代娟,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杰,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高志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寒梅,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云溪路294号。负责人吴玉林。委托代理人:唐瑞韩,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号。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刘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成都现代医院,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4643768-X。负责人唐林俊。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9年内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邓刚与被告周杰、高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现代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邓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计6760元,由原告邓刚负担。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