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马运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马运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1752B。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运春,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泽县,上诉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运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原审未查明马运春2008年7月份二次骨折的原因,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工伤认定?其主张的2014年4月的医疗费是否属于治疗的范围?2、马运春主张的2007年以来出院后的护理费,其病历、诊断证明、医嘱上是否注明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限,原审认定护理费的数额是否妥当?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3、原审认定的交通费是否全部属于此次治疗的必要支出?原审认定的邮寄费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4、上诉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是否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