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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左翼之与李忠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翼之,李忠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315号原告左翼之,男,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丽,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发,男,1951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翼之与被告李忠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翼之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