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峨边县白杨鑫鑫白云石采矿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XX,张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2民初122号原告:张XX,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峨边县白杨鑫鑫白云石采矿厂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负责人:刘仕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峨边县白杨鑫鑫白云石采矿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