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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郜现伟与杨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现伟,杨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66号原告郜现伟,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杨海林,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现伟与被告杨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现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现伟撤回对被告杨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