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郜现伟与杨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现伟,杨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66号原告郜现伟,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杨海林,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现伟与被告杨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现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现伟撤回对被告杨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