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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3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昌萍,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蜀新苑小区东区***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承新,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郑昌萍与被告夏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4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周金海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周邦君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周政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郑昌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郑昌萍申请对担保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查封周金海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予以解除;二、对查封周邦君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予以解除;三、对查封周政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