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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邹俊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邹俊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044号原告: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城东社区体育大道60号体育花园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利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声平、王思瑶(实习),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俊娜,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韩水粉,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俊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