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祝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祝伟(曾用名张伟),女,1969年3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辛集市。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转逮捕。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祝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侯保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犯罪事实1.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祝伟在辛集市向何平(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现在逃)要了冰毒,后将该冰毒带至大营供自己吸食,之后张祝伟通过孟凡月(已判刑)介绍认识了想吸食冰毒的刘某(已判刑),在枣强县大营镇老街永和豆浆对过经营的洗头房楼下将从和平处得到的部分冰毒(约2克)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张祝伟得款人民币1200元,现已挥霍。2.2015年5月份,董某因想吸食冰毒便联系到孟凡月,后孟凡月联系到被告人张祝伟,并和张祝伟一起开车到了董某家,在董某家中,张祝伟将从周某(枣强县大营镇大营村人)处得到的部分冰毒(约2克)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后张祝伟将赃款挥霍。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祝伟在枣强县大营镇老街永和豆浆对过经营洗头房时,在洗头房内容留孟凡月三、四次吸食冰毒。另,2014或2015年的一天,张祝伟在上述洗头房内容留孟凡月、董某吸食毒品一次。综上,被告人张祝伟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祝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事实1.2014年年初,被告人张祝伟将在辛集市何平(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现在逃)处得到的冰毒带至枣强县大营镇老街永和豆浆对面其经营的洗头房内。后通过孟凡月(已判刑)与吸食冰毒的刘某(已判刑)相识,在其经营的洗头房楼下将上述冰毒中的2克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予刘某,张祝伟得款人民币1200元已挥霍。2.2015年5月份,董某欲吸食冰毒便联系孟凡月,后孟凡月联系被告人张祝伟,并与张祝伟一同驾车来至董某住处,张祝伟将从周某(别名周春,男,枣强县大营镇大营村人)处得到的2克冰毒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予董某,张祝伟得款人民币600元已挥霍。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祝伟在枣强县大营镇老街永和豆浆对面其经营的洗头房内容留孟凡月吸食冰毒三、四次。另,2014或2015年的一天,张祝伟在上述洗头房内容留孟凡月、董某吸食冰毒一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祝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孟凡月、董某、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尿样毒品检测试验笔录,书证枣强县公安局枣公(刑)诉字[2015]0150号起诉意见书、本院(2015)枣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张祝伟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祝伟明知系毒品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并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祝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祝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徐永起审判员 马 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耀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