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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建飞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飞,海门市人民政府,黄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65号原告黄建飞,男,195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杨曹明,市长。委托代理人江建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凯泉,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许正飞,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飞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黄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建飞负担。审判长  杨德华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