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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峻卿、宋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卿,宋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707号申请人:张峻卿,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宋克伟,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峻卿与被申请人宋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峻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怡景花园5号楼4门2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为156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峻卿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宋克伟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楼××号房××套,保全价值为15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