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盛军迎、闫红军等与郝小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军迎,闫红军,郝小锋,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916号原告:盛军迎,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襄城县。原告:闫红军,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押晓克,男,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郝小锋,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襄城县。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军迎、闫红军与被告郝小锋、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军迎、闫红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郝小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军迎、闰红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小锋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军迎、闫红军撤回对被告郝小锋的起诉。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