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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郭森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郭森,吕炎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表人:吕瑞玮,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森,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审被告:吕炎池,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嘉义县。上诉人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森、原审被告吕炎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江西省××县,但是主要经营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且吕瑞玮亦一直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郭森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江西省××县,无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县,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西颖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