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406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