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凤林与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林,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1636号原告:张凤林,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兴本集。法定代表人:魏文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凤林诉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林及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兴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殷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1817.14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自欠款以来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原告种植的绿化树苗卖给了安徽省涡阳县原新兴乡人民政府,当时领导以乡政府财政紧张暂时无款支付树苗钱,给原告开了3张盖有“涡阳县新兴乡人民政府”公章的发票。2000年4月25日,原告的三张票据由被告重新更换为一张票据,并加盖公章。该欠款至今未付,为此起诉来院。被告新兴镇政府辩称,1、没有相关的树苗价格,没有原始凭证印证该票据的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2、超过除斥期间;3、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的身份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收据一组,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收据不是正规发票,印章也无法认定是被告所持印章,且收据上仅有张凤林的名字及数额,没有具体表明钱数及价格、数量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2000年4月25日的收据,载明收到张凤林收据3张,金额21817.14元,收款事由受镇政府委托代收转财政所,与其余三张收据相吻合,并盖有中国共产党涡阳县新兴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被告质证有异议,并没有对印章的真实性请求鉴定,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该组收据系当时镇政府根据工作习惯出具,与原告陈述相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款项21817.14元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为,1992年,原安徽省涡阳县新兴乡人民政府从原告处购买了绿化树苗,为原告分别出具三份收据:1992年元月30日48.14元、1992年元月30日18569元、1992年元月31日3200元。在原告催要过程中,原安徽省涡阳县新兴乡人民政府名称变更为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后,于2000年4月25日为原告出具收据,将以上三张收据中载明的钱款数额予以结算汇总合计为21817.14元,并载明将原告的收据交由财政所。此后,虽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对案涉债务一直未能清偿。本院认为,原涡阳县新兴乡政府从1992年开始收购张凤林种植的绿化树苗,被告涡阳县新兴镇政府作为原涡阳县新兴乡政府变更后的主体,于2000年4月25日同原告结算,收回原有收据,并重新出具收据,事实清楚,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本案原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笔债权形成于2000年4月25日,双方并未对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此后,原告连年不断催要,行使催要权,因被告怠于清偿到期的案涉债务无果。因此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817.1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其提交收据中未对利息的给付进行约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凤林欠款21817.14元;二、驳回原告张凤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涡阳县新兴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