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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林海申请执行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海,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李林海,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3日,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开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林海与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林海与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仕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