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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玉杰、宁利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玉杰,宁利芳,席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52号申请人任玉杰,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宁利芳,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席杏伟,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任玉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利芳、席杏伟名下的位于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豫港大道北侧东城向阳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315)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319)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利芳、席杏伟名下的位于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豫港大道北侧东城向阳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315)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319)号])两套,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金额80万元。二、对申请人任玉杰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豫港大道北侧东城向阳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403)号])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张欣各(身份证号)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豫港大道北侧东城向阳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004380)号])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任玉杰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兰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