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纯明与吕树宽吕用端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纯明,吕树宽,吕用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杨纯明,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吕树宽,男,汉族,1947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吕用端,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杨纯明与被执行人吕树宽、吕用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做出的(2016)渝0116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树宽、吕用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纯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树宽、吕用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在新疆务工,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树宽、吕用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年月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吕树宽、吕用端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纯明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5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李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