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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民诉被告侯庆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民,侯庆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416号原告:顾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崔云录,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侯庆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顾民诉被告侯庆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5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