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合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合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西路85号神州科技园A座1121室。法定代表人: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1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合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争《采购合同》虽未就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且,被上诉人在该合同落款处还披露其收货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