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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文荣与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荣,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荣。被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新闸新港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001785101636。法定代表人:周国强,经理。被执行人:周国强。申请执行人徐文荣与被执行人周国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荣与被执行人周国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81881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