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贵与被告焦耀辉、陕西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贵,焦耀辉,陕西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065号原告:刘美贵,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镇坪县。委托代理人:权丽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婷,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耀辉,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陕西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北辰村仓储物流二期北区25排7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杨兴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丽娟,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亮,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贵诉被告焦耀辉、陕西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贵撤回起诉。诉讼费699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