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乔艳钢、张旭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乔艳钢,张旭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79号申请人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艳钢。被执行人张旭炎。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乔艳钢、张旭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19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