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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436蒋燕与沈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燕,沈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蒋燕,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沈培军,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燕与被执行人沈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培军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婧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
 
 
 裁 定
 
 
 
 
 发文编号
 
 
 (2017)苏0602执436号
 
 
 
 
 承 办
 单 位
 
 
 执行局
 
 
 核
 稿
 
 
 签
 发
 
 
 校 对
 
 
 拟 稿
 
 
 申请执行人:蒋燕,女,1972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天地华庭1幢0803室。被执行人:沈培军,男,1975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新村53幢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燕与被执行人沈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培军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袁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