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艳青与李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青,李东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82号原告:刘艳青(刘艳清),男,1980年8月5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李东伟,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刘艳青与被告李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艳青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青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刘艳青负担。审判员  吴宝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