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林来兴诉上海岳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来兴,上海岳广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荣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来兴,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岳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3幢131室。法定代表人:陈三妹,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负责人。原审被告:刘荣真,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林来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来兴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各方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上海岳广建材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