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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月梅与王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梅,王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太成,男,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月梅与被执行人王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