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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与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69号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经营者:高霞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诗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燎原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诉被告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