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与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69号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经营者:高霞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诗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燎原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诉被告王诗红、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