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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董莉、庄巧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莉,庄巧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937号之一原告:董莉,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军,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庄巧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36号金州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94768。负责人:宣浪,总经理。原告董莉诉被告庄巧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董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巧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莉撤回对被告庄巧子的起诉。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