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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与唐山金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唐山金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903号原告: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木门店镇金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309227825577260。法定代表人:张学礼,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公司职工。被告:唐山金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建华西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892820272。法定代表人:孔祥虎,公司经理。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与唐山金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