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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永茂与余作伦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茂,余作伦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854号原告:刘永茂,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余作伦,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志,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系被告余作伦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茂诉被告余作伦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永茂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