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永茂与余作伦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茂,余作伦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854号原告:刘永茂,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余作伦,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志,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系被告余作伦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茂诉被告余作伦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永茂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