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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珍与被申请人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珍,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保2号申请人:纪珍,女,汉族,住所地海阳市公园街**号。被申请人: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解哥庄村。法定代表人:耿宏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纪珍与被申请人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纪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2015006**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据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青岛远刚商砼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20102600242050005504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梦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