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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小兰与王华杰、深圳市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兰,王华杰,深圳市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0211号原告:郑小兰,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海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华杰,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深圳市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商业中心大道西侧综合楼(华丰锦源商务大厦)六楼615B。法定代表人:宋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张端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梅、叶雪艳,均系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小兰诉被告王华杰、深圳市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郑小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郑小兰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审 判 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欢思书记员古杏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