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子强、陈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强,陈秀平,德州广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杜广华,刘茜,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夏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18号申请人:陈子强,男性,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武城县;申请人:陈秀平,女性,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德州广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州德城区东风路中信公寓西侧;被执行人:杜广华,男性,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德州;被执行人:刘茜,女性,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德州德城东方;被执行人: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以南;被执行人:赵本龙,男性,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夏永泉,男性,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子强、陈秀平与德州广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杜广华、刘茜、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夏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