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庆武与祁加燕、赵继凤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武,祁加燕,赵继凤,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859号原告:李庆武,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加燕,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赵继凤,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被告: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济鹏,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李庆武与被告祁加燕、赵继凤、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庆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庆武以与祁加燕、赵继凤、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李庆武负担。审 判 长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