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成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6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4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被执行人: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伟光。被执行人:董成琴,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成琴(2016)沪0114民初7233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案款人民币246,802.84元,诉讼费6,69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有164,495.35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巍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成琴存款164,495.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