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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某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