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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光亮与杨增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亮,杨增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528号原告:宋光亮,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增喜,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喜,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被告亲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107007522890895负责人:王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该公司员工。原告宋光亮与被告杨增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光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增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宋光亮负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王官震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