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彭成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成,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61号原告:王彭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飞,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彭成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彭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彭成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