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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彭成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成,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61号原告:王彭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飞,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彭成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彭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彭成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