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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323号原告: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金岭路3号。法定代表人:姜泽庆,总经理。被告:烟台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外向型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柳洪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烟台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