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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宝与被告王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宝,王志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567号原告张忠宝。被告王志丹。原告张忠宝与被告王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忠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