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宝与被告王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宝,王志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567号原告张忠宝。被告王志丹。原告张忠宝与被告王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忠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