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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希林与程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希林,程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74号原告:方希林,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被告:程光明,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区。原告方希林与被告程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在审理中患病住院,不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