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希林与程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希林,程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574号原告:方希林,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被告:程光明,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区。原告方希林与被告程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在审理中患病住院,不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