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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国东、李满琴等与周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东,李满琴,周军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982号原告:黄国东,男,瑶族。原告:李满琴,女,汉族。被告:周军华,男,汉族。原告黄国东、李满琴与被告周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东、李满琴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昭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