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学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学良,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武隆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学良于2017年3月2日16时许,酒后驾驶渝GRYX**两轮摩托车,从武隆区巷口镇白笋溪其租用房处,经南滨路永辉超市至武隆县人民医院旁支路逆向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吕学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被告人吕学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学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吕学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学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