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特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72民特758号申请人:李静,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李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静称:其与郑礼超系夫妻关系。郑礼超受雇在“浙岭渔23573”船做水手。2016年11月26日下午11时30分许,郑礼超随船在1735海区9小区起网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周边船只多方搜救无果,下落不明。郑礼超落水时已是初冬,海水冰冷,其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依法宣告郑礼超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礼超,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高滩村郑家组27号,系“浙岭渔23573”船船员,与申请人李静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6日23时30分许,郑礼超随船在1735海区9小区起网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周边船只多方搜救无果,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李静申请宣告郑礼超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礼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礼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礼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礼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梅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