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诉襄汾县塑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襄汾县塑美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67号原告: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人。法定代表人:贾跃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亮,系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襄汾县塑美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住所地:襄汾县。原告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汾县塑美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