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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与孙福生、刘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孙福生,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民安大街金源商厦服楼15B-17B。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博,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孙福生,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刘宝华,女,1956年4月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福生、刘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永权审判员 柴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